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1%。
2018 年 4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明确自2018年5月1日起,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由11%下调为10%。
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明确自2019年4月1日起,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由10%下调为9%。
建筑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之后又经历了2次税率变动,而建设工程具有工期较长等特点,营改增及增值税税率变动给工程建设价格的确认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从而引起施工公司与建筑设计企业、审核单位在工程价款结算时,是否调整工程价款以及如何调整产生较大的争议。市造价站也接收多起有关增值税税率调差的咨询及纠纷协调,下面我们以某工程为例结合实际谈谈因增值税税率变动引发的造价纠纷及解决措施。
该工程于2018年8月27日与建筑设计企业签订施工合同,2018年9月30日开工建设,2019年12月28日竣工验收合格(即编制招标控制价采用的税率为 10%,项目建设期间遇到税金调整为 9%),该工程合同形式为固定总价加风险包干。在工程结算审核时,审核单位将税金扣减,把税率由原来的10%调为9%,而实施工程单位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总价风险包干范围:“①因天气变化、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等因素导致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的变化”,增值税率调整属于政策性调整,且属于风险包干范围,不应在结算时调整,应该执行原招标文件及中标清单的计取方法,双方因此引起纠纷。
市造价站纠纷协调小组通过阅读当时的招标文件及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以及根据闽建价〔2019〕24号问题解答(四十五)规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是否调整或合同双方就是否调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对工程建设价格和承包人实际纳税额影响有限,且调整工程建设价格工作量大,可不调整工程建设价格。合同已明确约定能调整或合同双方协商同意调整的,合同双方应根据具体项目实际已纳税或未纳税情形,签订补充协议,协商确定具体调整办法;确实难以确定具体调整办法的,可以按增值税税率调整的时间界限划分施工工程量,按照相应时期的销项税税率和进项税税率,分别计算工程建设价格。”建议税金属于风险包干范围,税金不应调整。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争议纠纷得到妥善解决。